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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2-10-26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NEW!)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动我院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横向科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具体是指除申报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外,由学院教师接受政府部门或校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获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签订横向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必须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名义,由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签订相关合同。重大的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学院科研处应参与谈判签订合同的全过程。

第四条 横向科学研究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正本,将受理项目成果的登记、鉴定、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工作业绩考核。

第五条 学院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前须向科研处申报、备案,合作方委托研究的经费由学院财务处设账管理。未在科研处备案,经费未汇入学院财务处账号管理的横向科学研究项目,不能作为科研工作业绩享受有关政策待遇,也不能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在开展的横向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凡涉及到工商、税收等费用的,由项目经费支付。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开展横向科学研究过程中,不得挪用其他教学经费。项目经费须用于项目研究支出,因违反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办理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合同审批表》,连同相关的合同若干份,报科研处、审计处审核,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加盖“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二)双方签订合同后,须交一份合同正本到科研处立项管理。经费到账后,须交一份合同正本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使用。项目经费的领用或报销,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10万元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0万?15万元由分管学院领导审批,15万元以上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原则上,须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入帐手续,并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新购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其产权如归属委托方,应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标注,资产购置费用应由科研处、设备处批准认可,且合同委托方应出具“固定资产接收证明”。在此基础上,该资产可不纳入学院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并向科研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横向科学研究项目的结题(一)经权威机构鉴定的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可视为项目完结,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二)未经权威机构鉴定的横向科学研究项目,经对方验收同意后凭验收报告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办理结题手续;(三)产生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横向科学研究项目,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可视为项目完结,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开展横向科学研究工作,在本管理办法颁布之后的三年过渡期内,学院不收取项目管理费。横向项目结题后,学院按到账经费和项目研究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20万元(不包括20万元)以下的科技开发等横向项目结题后,按到账经费数的3%奖励;

(二)20万元(包括20万元)到50万元(不包括50万元)的科技开发等横向项目结题后,按到账经费数的4%奖励;

(三)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科技开发等横向项目结题后,按到账经费数的5%奖励;

(四)科技开发等横向项目单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第十四条 横向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获得的利润,20%上缴学院,10%归项目所在单位,70%归课题组或个人。

第十五条 与境外科研合作项目立项前,须报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是否涉密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工作和学院的设备等便利条件,私自对外承接横向科学研究项目。未按第八条手续办理的个人对外合作项目,学院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科技开发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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