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科学研究 规章制度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奖励和配套经费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2-10-26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加快学科建设和科技事业发展,不断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立项奖励和科研经费配套的项目包括: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教育厅等各类纵向项目及基金项目。

第三条 获得国家科技攻关、重点技术开发等项目,奖励项目组成员30000元,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50%。

第四条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资助项目,奖励项目组成员20000元,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50%。

第五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资助的项目,奖励项目组成员10000元,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50%。

第六条 获得省、部级纵向科学研究项目,奖励项目组成员5000元,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50%。

第七条 获得广州市政府、省教育厅立项的纵向科学研究项目,奖励项目组成员3000元,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50%。

第八条 只获得立项而没有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按同级立项资助项目奖励标准的50%奖励项目组成员,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50%。

第九条 只获得立项而没有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

第十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按实际拨款金额1:1的比例给予项目配套经费。国家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省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经双方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按到帐经费1:1配套,经费只限子课题项目组成员中我院教师使用,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

第十一条 获得广州市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实际拨款金额1:0.6的比例给予项目配套经费,其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获得省教育厅或其他厅级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实际拨款金额1:0.3的比例给予项目配套经费,其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有文件明文规定需要配套的科研经费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是由学院科研处组织申报,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包括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的,我院教学科研人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或承担其子项目,科研经费汇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院按到账金额,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0.5万元(包括0.5万元)以上,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学院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5万元(不包括5万元)以下的,学院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包括10万元)以下的,学院给予1500元的奖励;

(四)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的,学院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院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如不能继续完成项目研究的,必须将学院发放的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金及配套经费交回学院财务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纵向科研项目奖励和项目配套经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下一篇: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   版权所有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Communication of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