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文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对学生因材施教,开展个性化教育,实现教书与育人的结合,提高我院本科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在职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二、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第四条 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五条 熟悉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
三、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身心健康,引导学生树立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针对大学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根据学生的特长和个性进行指导。对低年级(一、二年级)的学生,主要进行专业学习指导,帮助新生了解专业学科情况,掌握大学学习方式与方法,尽快适应并安排好大学生活。对高年级(三、四年级)学生主要进行科研指导,负责专业实习指导、考研指导、学年论文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根据学院要求,指导评改学生课外写作,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社会实践等。
第十条 主动联系学生,和学生保持多种形式的沟通与交流。每学期必须与学生见面进行集体指导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条 与所指导学生共同制定培养和指导计划;每学年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报告培养和指导成果。
四、导师的遴选及配备
第十二条 第一学年至第二学年本科生每个自然班配备三至五位导师,自然班的班主任在本班导师中产生,负责协调本班导师的工作,履行学校对班主任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第三学年开始,根据双向选择加统筹的原则,重新确定指导关系,指导期限为两学年。
第十四条 针对目前生师比较大的实际,学院在需要时可考虑聘请院外导师。
第十五条 为保证指导质量及效果,原则上1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学生不超过十六人。
五、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每学期开学返校和放假离校应主动向导师报告。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计划。每月至少联系导师1次。
第十七条 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学生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同学集体活动,协调本组同学与导师的沟通。
第十八条 如实填写指导记录,客观、公正地对导师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六、导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导师的聘任、考核与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期组织导师交流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对导师考核一次。考核的参考依据包括:导师的敬业精神,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指导的次数,指导学生专业学习、发表文章、参加各种竞赛和活动的获奖情况等。导师的考核由学生评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模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导师所担负的指导工作按每学年指导每名学生2课时计,纳入教师其他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设立《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评价表》,由学生记录导师指导工作情况并作评价,学期末收回学院备案。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文学院
二○一三年九月